教育員條例
( 95年2月3日華總義字第號修正)
第 章 總則
第 1 條
教育員條例行條例未規定者適關法律
規定
第 2 條
條例稱教育員為公立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
會教育機構專業員級教育行政機關屬學術研究機構 (簡
稱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員
第 二 章 資格
第 3 條
教育員應注意品德對國家忠誠學識經驗
體格應與擬職務種類性質相當級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
學術研究機構員並應注重領導力
第 4 條
國民學校長應具左列資格:
師範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學教育學系畢業院系
畢業修習規定教育學科學分並國民學二年
成績優良者
二 師範專科學校學獨立學院教育專修科畢業並國民學
三年成績優良者
三 具第款第二款學歷並國民學教師二年分類職位
第七職等與相當薦教育行政職務三年成績優良者
第 5 條
國民中學校長應具左列資格:
具博士學位中學教師國民中學二年國民
中學少於年成績優良者
二 師範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教育研究畢業碩士學位
研究院畢業碩士學位修習規定教育學科學分並
中學教師國民中學三年國民中學
少於年成績優良者
三 師範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學教育學系畢業院系
畢業修習規定教育學科學分並中學教師國民中學
六年國民中學少於三年國民學校長三年
成績優良者
四 學獨立學院畢業分類職位第七職等與相當薦教育
行政職務四年並中等學校教師三年成績優良者
五 教育院系專講師中學學校教師三年成績優良者
第 6 條
高級中學校長應具左列資格:
具博士學位中等學校教師年並分類職位第九職
等與相當薦教育行政職務二年國民中學校長二年
高級中等學校三年成績優良者
二 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教育研究畢業碩士學位
研究院畢業碩士學位修習規定教育學科學分中
等學校教師年並類職位第九職等與相當薦教育
行政職務三年國民中學校長三年高級中等學校
四年成績優良者
三 師範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學教育學系畢業院系
畢業修習規定教育學科學分中等學校教師年並
分類職位第九職等與相當薦教育行政職務五年
國民中學校長六年高級中等學校七年成績優良者
四 教育院系專副教授中等學校教師二年並具學校行
政經驗年成績優良者
第 7 條
職業學校校長應具左列資格:
具博士學位修學科與擬學校性質相關中等學校教師
年並分類職位第九職等與相當薦教育行政職務二
年國民中學校長二年高級中等學校三年
成績優良者
二 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教育研究畢業碩士學位
研究院畢業碩士學位修學科與擬學校性質相關中
等學校教師年並分類職位第九職等與相當薦教
育行政職務三年國民中學校長三年高級中等學校
四年成績優良者
三 師範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學教育學系畢業院系
畢業修習規定教育學科學分院系畢業修學科與擬
學校性質相關中等學校教師年並分類職位第九
職等與相當薦教育行政職務五年國民中學校長六年
與擬學校性質相關高級中等學校七年
專科學校相關學科講師成績優良者
四 學獨立學院畢業並與擬學校性質相關高級中等學校校
長學獨立學院與擬學校性質相關學科副教授二年
成績優良者
戲劇民族藝術類職業學校校長具左列資格者充:
學獨立學院戲劇相關系科畢業具三年教學經驗
成績優良者
二 學獨立學院畢業具戲劇民族藝術專長並具三年教
學經驗成績優良者
三 具戲劇民族藝術專長並戲劇團 (隊) 負責十年成
績優良者
前項第三款資格遴校長轉類職業學校校長
第 8 條
專科學校校長應具副教授教師資格並資格:
副教授教師滿三年並專科學校行政工作三年
成績優良者
二 副教授教師滿三年並從事與擬學校性質相關專門職業
六年成績優良者
三 副教授教師滿三年並簡第十職等與相當
行政職務三年成績優良者
第 9 條
獨立學院院長應具左列資格:
具博士學位教授年從事與擬學院性質相關專
門職業三年並教育行政專科學校行政工作三年
成績優良者
二 具碩士學位教授二年從事與擬學院性質相關專
門職業四年並教育行政專科學校行政工作三年
成績優良者
三 學獨立學院畢業學獨立學院教授三年相當於
教授學術研究工作六年並均專科學校行政工作三年
成績優良者
四 學獨立學院畢業分類職位第十二職等與相當簡教
育行政職務四年成績優良者
第 10 條
學校長應具左列資格:
具博士學位教授相當於教授學術研究工作並擔教育
行政職務合計四年成績優良者
二 具碩士學位教授相當於教授學術研究工作並教育
行政職務合計七年成績優良者
三 學獨立學院畢業學獨立學院教授五年相當於
教授學術研究工作十年並均教育行政職務三年成
績優良者
四 學獨立學院畢業分類職位第十四職等與相當簡教
育行政職務五年政務官二年並具教授資格成
績優良者
第 11 條
師範學師範學院師範專科學校院長應具備條例相關條規
定資格外並修習教育者為原則
第 12 條
國民學教師應具左列資格:
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 師範學師範學院學系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三 條例施行前規定取國民學教師合格證書尚效期間者
第 13 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左列資格:
師範學師範學院系畢業者
二 教育學院系學教育學系畢業者
三 學獨立學院系畢業經修習規定教育學科學分者
四 條例施行前規定取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效期間者
第 14 條
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教師應具專門著作國內外知名學術專業
刊物發表已為接受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
教育部審查著作合格者始升等必時教育部授權學校辦理審
查
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體育藝術應科技等技為教師聘
升等作品成證明技術報告代專門著作送審
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教師聘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審查
辦法教育部定
第 15 條
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聘助教協助教學研究工作
助教應具左列資格:
學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從事與習學科關研究工作專門職業
職務二年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從事與習學
科關研究工作專門職業職務三年成績優良者
第 16 條
講師應具左列資格:
研究院研究碩士學位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二 學獨立學院畢業助教擔協助教學研究工作四年
成績優良並專門著作者
三 學獨立學院畢業從事與習學科關研究工作專門職業
職務六年成績優良並專門著作者
第 16 1 條
助理教授應具左列資格:
具博士學位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專門著作者
二 具碩士學位等學歷證書從事與習學科關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職務四年成績優良並專門著作者
三 學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臨床工作九
年中少醫學中心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專門
著作者
四 講師三年成績優良並專門著作者
第 17 條
副教授應具左列資格:
具博士學位等學歷證書從事與習學科關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職務四年並專門著作者
二 助理教授三年成績優良並專門著作者
第 18 條
教授應具左列資格:
具博士學位等學歷證書從事與習學科關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職務八年創作發明學術重貢獻
重專門著作者
二 副教授三年成績優良並重專門著作者
第 19 條
未具專科學校畢業學歷學術特殊貢獻經教育部學術審議
委員會委員二分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三決議通過
學專科學校教師
第 20 條
偏遠特殊區學校校長教師資格專業科目技術科目特殊科
目教師稀少性科技員資格教育部定
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幼教系八十四年十月十六
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進修部幼教系肄業師範生參加偏遠區國民學
教師甄試教育學科學分採計原讀師資培育機構實質認
定原則處理
參加八十九學年度縣市偏遠區國教師甄試錄取未獲介聘符合前項
規定者應辦理
第 21 條
學校職員職務類別分別適公務員法技術員
條例規定並辦理銓敘審查
條例施行前已遴學校編制內現職員資格適原關法令
規定並學校間調
學校編制內現職員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具公務員技術
員法定資格者現職改換敘改換敘辦法考試院會行政
院定
學校事員計員分別該關法律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考試院定
第 22 條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員聘資格職務等
級準級學校教師規定
前項機構般行政員資格公務員關法規規定
第 22 1 條
級學校專運動教練資格中央體育機關定聘程序聘
期中央機關定
第 三 章 程序
第 23 條
國民學校長程序左:
縣 (市) 立國民學校長縣 (市) 政府遴選合格員報請省政府
核准後
二 直轄市立國民學校長市教育局遴選合格員報請市政府
三 國立實驗國民學校長教育部
四 師範校院設教育院系學設附屬國民學校長該
校院長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員兼並報請教育
行政機關備案
第 24 條
中等學校校長程序左:
縣 (市) 立國民中學校長省教育廳遴選合格員報請省政府核准
後
二 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省教育廳遴選合格員報請省政府
三 直轄市立中等學校校長市教育局遴選合格員報請市政府核准後
四 國立中等學校校長教育部
五 師範學師範學院設教育院系學設附屬中等學校校長
該校院長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員兼並報請
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第 25 條
專科學校校長程序左:
省 (市) 立學校長獨立學院院長專科學校校長省 (市) 政
府遴選合格員提請教育部聘
二 國立學校長獨立學院院長專科學校校長教育部遴選合格
員聘
第 26 條
級學校教師聘應公公正公開原則辦理程序左: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法令分發者外校長經公開甄選合
格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
二 專科學校教師經科務會議科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
報請校長聘
三 學獨立學院學系研究教師學校應於傳播媒體學術刊物
刊載徵聘資訊後系長應徵員提經系 () 院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專科學校學校組織規程規定外
辦法教育部定
第 27 條
國民中學校長遴選法兼者外應合格員公開方式甄
選
中等學校教師分發者外
第 28 條
學校職員程序計員事員分別該關法律規定辦
理外校長合格員中並報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第 29 條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員該首長遴選合格
員報請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聘
第 30 條
學校教師經後應左列程序報請審查資格:
國民中學教師應送服務學校報請該縣 (市) 政府轉報省教育
廳審查
二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送服務學校轉報省教育廳審查
三 直轄市屬公私立中學教師應送服務學校轉報市教育局審查
四 師範校院設教育院系學附屬中學國立中等學校教師
應送服務學校層轉區省 (市) 教育廳 (局) 審查
五 專科學校教師應送服務學校轉報教育部審查教師資格審查
登記辦法教育部定
第 30 1 條
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講師助教證書現職員繼續教未中
斷逕原升等辦法送審受學法第二十九條限制社會教育機
構專業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員原條例聘者辦理
第 四 章 限制
第 31 條
具左列情事者為教育員已者應報請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解聘免職:
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通緝案尚未結案者
二 服公務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通緝案尚未結案者
三 法停止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案停止職務原尚
未消滅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 經醫師證明精神病者
七 行為檢損師道經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 32 條
級學校校長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為校職員命與
具該親屬關係教師兼行政職務接校長前已職者屬於
經財務職務應調整職務工作屬於期職務續
期屆滿
第 33 條
痼疾事服公務交代未清者為教育員屆應
退休年齡者為專教育員
第 34 條
專教育員法令規定外外兼課兼職
第 35 條
第三十二條規定於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首長準
第 五 章 期
第 36 條
級學校校長專科學校學術性行政員均採期制辦法教育
部定
第 37 條
專科學校教師聘期初聘為年續聘第次為年後續聘
次均為二年
中等學校教師聘期初聘為年後續聘次均為二年
第 38 條
學校聘約效期間內教師違反聘約重事報經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者外解聘
教師聘約效期間內非正當事辭聘
第 39 條
〔刪〕
第 六 章 附則
第 40 條
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教育部定學校職員官等
職等職務列等適公務員法規定
條例施行前遴職員適原薪級表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修正
第 41 條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資格審查程序準條例規定
第 41 1 條
高級中等學校擔軍訓護理課程護理教師資格遴選介派 (
聘) 遷調辦法中央機關定
第 42 條
條例施行細則教育部定
第 43 條
條例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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