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理条例(简称条例)已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广业条例中赋予权力义务知甚少加部分房产开发物业理企业理程序规范致相部分业合法权益保障着县城规模区日益增导致区理工作存问题增甚问题日益凸显引发更社会矛盾
条例规定住宅区入住率达50时需居委会(县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会选举产生业委员会业委员会选择物业理公司决定物业理事宜县数区历史原没物业理致区理混乱引发诸矛盾已物业理数区未成立业委员会广住户知情情况开发商行成立选择物业公司接区物业理
二区规划报批时均求开发商根区规模建设相应公配套建筑(居委会医务室活动室幼园行车库等)部分开发商物业公司区交付未房规划相关部门许擅出租出售改变公建设施功例区侵占区道路绿建设车库建筑设施牟取利益区规划物业办公室物业办公室改造设施出售作途区设计两门实际开设门影响业出入
三区物业理费收费标准项目收取费支出情况透明业知晓
四区车辆(特非机动车辆)存放序盗现象严重
五居民底层屋顶违章搭建现象普遍存
六公部位公设施损坏时修复
七垃圾清运卫生保洁绿护等方面物业理服务位
根国物权法精神县物业理实际区物业理提出建议:
帮助督促未成立物业理业委员会住宅区成立物业理业委员会区理序广居民时行合法权力二采取物业服务公司进驻区竞争机制检查物业服务理企业否具备资质否业委员会签订委托理合合应限期完善否应更换物业公司三开发商物业公司公建配套设施擅变更功批准规范符应责令限期整改恢复社区房充分保证四区违章建筑应彻底清广业良生活环境五县已制定物业费收取标准收取费时公开收费区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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