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甲方):中华民国财政部
代理方(乙方):中国民建设银行
根(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做国家财政中央级基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监督理工作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部分财政业务双方达成协议:
委托代理业务事项
1.项目开户行根项目工程进度资金配置情况时办理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建设项目资金支付资金实施监督
2.负责审查工程预结算参审查建设项目概算工程招标投标关工作
3.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拨改贷息豁免核转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工程报废签署审查意见
5.基建设收入投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等应缴财政资金督促时缴财政
二甲方责权利
1.甲方国家预算安排中央级基建设资金存入乙方设立帐户
2.乙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规定乙方支付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三乙方责权利
1.根委托代理业务需确定相应员负责办理项代理业务
2.根资金位情况时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严格监督建设项目资金项目收入缴
3.委托代理业务设立相应会计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反映时编报委托业务关会计报表统计报表
4.规定甲方收取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四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1.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年委托办理中央部门基建设非营性基金营性基金拨款支出额缴财政收入额(指缴回收拨改贷特种拨改贷部门基金贷款息基建设收入)基数定费率计算计算公式:
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年委托办理中央部门基建设非营性基金营性基金拨款支出额+年缴财政收入额)×费率
2.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率3‰
3.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采取半年支付次年终清算方式支付
五协议1994年9月1日起生效终止协议甲乙双方商定
甲方:中华民国财政部 签字:__________
乙方:中国民建设银行 签字: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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