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第章 总
第条 规范集体合行建立谐稳定劳动关系保护职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济发展根中华民国劳动法中华民国工会法结合省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 省行政区域企业企业全体职工集体合实施理监督部门应遵守条例
条例称集体合指企业职工集体方企业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双方等协商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制度
签订集体合应遵循合法等协商致原
法签订集体合企业企业全体职工具约束力劳动合约定劳动标准低集体合约定劳动标准集体合约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县级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属理原负责集体合监督理
县级方工会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方企业等协商签订集体合集体合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合订立
第五条 集体合包括列容:
()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教育培训
(七)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八)企业济性裁员条件程序
(九)合期限
(十)合变更解终止条件程序
(十)违反集体合责
(十二)解决争议方法
(十三)双方约定事项
集体合期限三年
第六条 企业职工方者企业方提出签订集体合书面求方应十五日方进行等协商
第七条 集体合双方等协商参加等协商双方代表数等方三十包括名首席代表方应行确定名书记员负责协商程中文字工作
职工协商代表工会决定者职工代表会职工会议定女职工企业职工方代表中应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方协商代表企业法定代表指派企业工会席企业法定代表分担职工方企业方首席代表担应书面委托名代表担
企业应中华民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企业方工会者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民推荐职工方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参加协商代表中推选产生职工方首席代表变更应参加协商代表中重新推选
企业职工方企业方等协商中均聘请顾问
第八条 协商代表产生应书面告知方协商代表期集体合期限相协商代表缺额应时补选
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实表达职工求
第九条 企业应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需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占时间视正常出勤
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劳动合期重失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造成重损害者法追究刑事责外企业解者变更劳动合
第十条 双方代表等协商程中均义务方提供真实情况资料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等协商形成集体合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会者职工会讨表决
职工代表会者职工会讨集体合草案应三分二代表者职工出席全体职工代表者全体职工半数意获通获通集体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草案未获通应重新协商双方达成致提交职工代表会者职工会讨表决
第十二条 企业集体合应签字日起七日企业报辖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送方工会者产业工会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集体合列容进行审核:
()双方体资格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集体协商否法律法规规定原程序进行
(三)合容否法律法规相抵触
审核时应听取级方工会者产业工会意见
审核合格书面异议送达集体合双方代表双方应行协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集体合文日起十五日未提出书面异议集体合行生效
第十四条 企业应集体合生效日起十日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文
第三章 集体合变更解终止
第十五条 集体合效期限双方首席代表变动变更解
第十六条 集体合效期列情形双方协商致应变更者解合:
()订立集体合法律法规修改者废止
(二)企业改制破产拍卖者兼等集体合履行
(三)抗力集体合部分者全部履行
(四)集体合约定变更者解条件出现
(五)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集体合变更者解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集体合期满者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行终止
第十八条 集体合期满前六十日企业职工方者企业方提出续签集体合求双方应进行协商签订新集体合
第四章 集体合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工会者产业工会应集体合等协商签订履行实施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企业建立集体合制度情况纳入劳动执法年审容
第二十条 企业企业工会通等协商建立集体合监督检查机构负责集体合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双方首席代表年少应职工代表会者职工会报告次集体合履行情况
企业职工代表会者职工会提出问题双方应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总工会综合济理部门应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企业签订履行集体合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五章 集体合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签订集体合发生争议事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致中止协商中止协商期限超六十日协商解决成辖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关方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签订集体合争议应受理日起三十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需延期延长期限超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 履行集体合发生争议事协商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服收仲裁裁决书日起十五日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签订者履行集体合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条例规定列情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处二千元万元罚款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处千元五千元罚款:
()拒绝者拖延签订集体合
(二)执行集体合约定劳动标准者事项
(三)提供者实提供签订者履行集体合需真实情况资料
(四)变更者解职工方代表劳动合
第二十七条 企业行政处罚决定服中华民国行政复议法中华民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企业者职工方履行集体合者履行集体合符合约定应法承担违约责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理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条例执行
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条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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