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规范研究生入学考试理维护研究生入学考试理秩序保证入学考试工作利进行保障考生关员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教育法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简称研究生入学考试)工作程
第三条 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简称考生)事参研究生入学考试工作员(简称考试工作员)员应遵守教育部颁发研究生入学考试关规定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理规定根情节轻重中华民国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办法予处理
第四条 教育部职权范围研究生招生中违反入学考试关规定处理工作违反入学考试规定行具体处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委托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机构招生单位负责
第五条 考场评卷中发现考生列情形该生该考试科目考试成绩效零分计确必场终止继续参加科目考试资格
()考场吸烟喧哗影响考场秩序行劝阻改正
(二)交头接耳互暗号手势
(三)携带考场规规定外物品进入考场未监考员求放置
(四)接传交换抄袭答案答卷抄袭
(五)接手提电话寻呼机电子通讯设备
(六)试卷答卷带出考场
(七)答卷中作表明暗示身份标记
(八)答卷评卷中认定雷卷
第六条 考生列情形取消年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效确必场取消考试资格违犯治安理条例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处理:
()虚报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档案欺诈手段取考试资格
(二)采取正行非法手段获取试题容
(三)代考
(四)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
(五)严重扰乱报考点考场评卷场关考试工作场秩序
(六)窃取偷换涂改答卷伪造变造考试成绩考试信息
(七)妨碍考试工作员执行公务
(八)威胁考试工作员安全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员
(九)舞弊行情节严重
第七条 违反研究生招生考试理规定手段取入学资格学籍考生查实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学籍
第八条 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理规定校职考生视情节招生考试机构建议学校单位予相应行政处理员考生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理规定关部门处理触犯法律关法律处罚
第九条 考试工作员列情形取消年考试工作员资格情节严重予行政处理:
()监考中认真执行研究生招生理规定中监考守玩忽职守指出改正
(二)评卷中认真执行研究生招生理规定中评卷规指出改正
(三)利监考事考试工作便考生舞弊提供条件
(四)考试期间擅试卷带出传出考场外
(五)擅变动考生答卷时间
(六)考生提示暗示作答试卷
(七)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未规定收寄试题答卷造成严重果
员述情形招生考试机构建议单位关部门予相应行政处理
第十条 考试工作员列情形调离招生考试工作岗位事研究生入学考试工作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伪造变造考生报考信息
(二)评卷中擅更改评分标准
(三)指容提供条件伙舞弊
(四)利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权徇私
(五)应回避考试工作隐瞒报利工作便权营私
(六)诬陷击报复考生
(七)场外组织答卷考生提供答案
(八)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
(九)利命题接触试题便暗示泄漏试题容命题制卷信息组织参考前辅导
(十)考试工作员玩忽职守致考试工作遭受重损失
第十条 考试工作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部分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取消考点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资格撤销关责员考试工作员资格予行政处分时追究考点考区负责领导责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十二条 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员列情形招生考试机构建议单位予相应行政处理员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指容授意考试工作员放松考试纪律致考场混乱舞弊
(二)击报复诬陷考试工作员
(三)考试工作员行贿
(四)利职务便胁迫指授意舞弊
(五)利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包括副题)泄密考生答卷考试成绩保密期限发生重事刑法关规定追究责刑事责够刑事处罚国家保密法关规定予行政处理实施考试部门单位负责视具体情况追究领导责
非国家工作员行刑法关规定酌情处罚
第十四条 招生考试名进行诈骗盗窃未启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包括副题)盗窃损毁保密期限考试试题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移交司法部门刑法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第十五条 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理规定行办法法律法规未作规定实施招生考试部门单位视情节轻重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考场违规行处理实行考负责制考场发生第五条第六条列情形考生必须场处理监考员应事表明身份指出违规事实说明予处理然考批准作出现场处理
第十七条 考场违反考场规定考生违规行场监考员应认真详细实填写违规事实现场处理结果处理建议考签字准考考生情况表交考生第志愿报考单位报考点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考场外违规行专门记载报告关负责签字盖章提出处理建议交关单位做出处理决定报考点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发生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列重案件考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关部门处理报教育部备案必时教育部参查处
第十九条 关单位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理规定员作出处理结果应抄送提出处分建议招生考试部门单位
第二十条 处理处理决定服接处理决定___天作出处理单位级招生考试部门提出申诉受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服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变更级招生考试部门单位作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违纪考生处理情况应时汇总报教育部
第二十三条 办法发布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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