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 ****市委党校 ***市行政学院
    • 2. 法律是人类最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法律使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
    • 3. 立 法 背 景 一、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结和完善 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 4. 第一章 总则(一)立法宗旨 1.规范公务员管理 2.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 4.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5.促进勤政廉政 6.提高工作效能
    • 5. 第一章 总则(二)公务员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1.定义。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适用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 各级行政机关;  (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 各级审判机关;  (六) 各级检察机关;  (七)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 6.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 7.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 8.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9.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 10.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分别为国家级正职、副职,省部级正职、副职,厅局级正职、副职,县处级正职、副职,乡科级正职、副职。 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职务分别对应相应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
    • 11. 第四章 录用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领导职务的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采取内部晋升、调任等方式进行补充,也可以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解决。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 12. 第五章 考 核 考核内容: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方式: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考核等级: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 13. 第八章 奖励 奖励的原则: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 14. 第八章 奖励奖励的分类:即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包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 奖励的标准:嘉奖800元;记三等功1500元;记二等功3000元;记一等功6000元;授予荣誉称号10000元。
    • 15. 第九章 惩戒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16. 第十章 培训公务员培训分四种类型: 1、初任培训。 2、任职培训。 3、专门业务培训。 4、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 17. 第十章 培训公务员培训机构: 1.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 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中心、管理干部学校、培训基地等。 2.高校和科研院所。 3.各类社会培训机构。
    • 18.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公务员的交流是整个公务员系统中必不可少的协调机制,它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保证公务员制度的正常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公务员的交流有利于机关之间以及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互通人才有无,调剂人才余缺。         2.公务员的交流可以使公务员根据个人成长、发展的需要,或根据个人的专业特长、知识结构,调到适合自己发展的工作岗位,有利于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机关内部人才的合理配置。       
    • 19.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3.公务员的交流可以使公务员熟悉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的工作,开阔视野,丰富阅历,增长才干,避免因长期在某一岗位任职而造成的目光狭窄、僵化保守、因循守旧的状态,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有利于公务员开拓进取,努力开创新的工作局面,保持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4.公务员的交流有利于避免长期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个职位上任职形成的各种裙带关系和以权谋私的条件,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防止公务员腐化,加强廉政建设。
    • 20.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交流的方式: 1.调任:公务员与非公务员之间。 2.转任:公务员之间。 3.挂职锻炼:不改变人事关系。
    • 21.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回避:任职回避、执行公务回避、离职回避 1.任职回避。包括近亲回避和地域回避。 (1)近亲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 22. 三代旁系血亲己身父亲子女孙、外孙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姑堂兄妹姑表亲表侄堂侄母亲舅父姨妈表兄妹姨表亲表侄表侄
    • 23. 三代旁系血亲己身女儿外孙子女父母兄弟儿子孙子女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 24.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2)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乡级机关、县级机关主要是指乡级、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县级人民法院、县级人民检察院等。
    • 25.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2 .执行公务回避: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三项的情形包括: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战友关系、同乡关系、曾经为同事、上下级关系、朋友关系、敌意关系、竞争关系等。
    • 26.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3.离职回避: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27.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辞职辞退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它解决的是公务员队伍的“出口”问题。确立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为公务员的合理流动提供了正常的法律机制,解决了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问题。对于打破过去长期存在的公务员的“铁饭碗”,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精干,保持公务员队伍活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 28.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一)辞职:分为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 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 29.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形式: 1 .因公辞职。 2 .自愿辞职。 3 .引咎辞职。 4 .责令辞职。
    • 30.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公务员的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 31.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1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 32. 第十四章 退休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 33.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一)申诉。 申诉的涵义: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申诉的范围:(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 34.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申诉的程序: 1.复核程序: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陈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核(30天)。 2.申诉程序:申诉程序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
    • 35.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公务员提出申诉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申诉人。一般本人;特殊:一是有申诉权的公务员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继承申诉权。二是有申诉权的公务员发生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其近亲属可以代理申诉权。 (2)申诉形式。申诉形式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3)申诉要求。明确的请求与事实根据。 (4)申诉期限。经过复核后,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 36.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3.再申诉程序。公务员对第一次申诉的结果不服,还可以再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再申诉决定为终局决定。但是,两次申诉是有条件的,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作出申诉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对省级机关如省政府、国务院组成部门等机关作出的申诉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诉。
    • 37.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处理的期限: 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 38.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二)控告 控告的涵义:控告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害的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指控、告发、请求保护、要求惩处违法者的一种行为。
    • 39.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两者之间的联系: 1.主体相同:都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 2.目的相同: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是申诉和控告的目的之一。 3.性质相同:都是公务员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手段。
    • 40.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两者之间的区别: 1 .目的不尽相同:控告除了有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目的外,还有要求上级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机关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目的。 2 .客体不同:申诉的客体是人事处理机关的决定,控告的客体是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3 .范围不同:申诉的范围法律有明文规定,而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控告内容没有限制,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公务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务员都可以进行控告。 4 .程序不同:申诉有规定的复核、申诉、再申诉程序,有层级限制,公务员只能按照层级逐级申诉,而控告不受层级限制。
    • 41. 第十五章 职位聘任职位聘任制度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聘任的范围: (一)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二)辅助性职位。 不得聘任的职位:涉及国家秘密。 聘任的期限: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条件:一是必须经过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准。二是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
    • 42. 第十五章 职位聘任合同争议:  1.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2.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3.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43.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违反离职回避的法律责任: 第102条第二款: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44.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对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而对公务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45. 案例一: 某机关公务员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其所在单位给予其警告处分。该名公务员遂向其所在机关提出辞职申请,机关未予审批。
    • 46. 案例一:问:1.该名公务员违反了公务员的哪项纪律? 2.旷工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多长时间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予以辞退的情形? 3.该机关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公务员辞职的规定?
    • 47. 案例二: 某厅有一职位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聘任相关人员,经过选聘该厅与甲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聘任合同。在工作期间,甲某未经请假外出十天未归,其所在机关据此解聘甲某,甲某不服,决定申诉。
    • 48. 案例二:问:1.本案中哪些情形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聘任规定? 2.甲某与该机关之间的争议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解决?这种方式有无期限限制? 3.甲某在知道解聘后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 49. 案例三:A某系统招录了二十名公务员,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之后,该系统组织所有新录用公务员进行初任培训,培训时间为七天。 问:1.该系统违反了公务员法有关培训的哪些内容? 2.国家设立的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有哪些?
    • 50. 案例四: 某机关一名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该公务员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考核结果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向其所在机关申请复核,一个月后该机关作出了维持原考核结果的复核决定,该名公务员在接到复核结果一个月后提出申诉。
    • 51. 案例四:问:1.公务员对定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能否申请复核? 2.本案中受理复核以及申诉的程序,哪些不符合规定? 3.该公务员应该向那个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