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规范房屋登记行维护房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合法权益中华民国物权法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房屋登记指房屋登记机构法房屋权利应记载事项房屋登记簿予记载行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房屋登记工作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行政区域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登记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办法称房屋登记机构指直辖市市县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者设置负责房屋登记工作机构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建立行政区域统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利属容根房屋登记机构理
第六条 房屋登记员应具备岗位相适应专业知识
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员应取国务院建设部门颁发房屋登记岗证书持证岗
第二章 般规定
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般列程序进行:
()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必时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遵循房屋权房屋占范围土权权利体致原
第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法律法规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提交材料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 房屋应基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单元指固定界限独立明确唯编号(幢号室号等)房屋者特定空间
国土范围成套住房套基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房屋幢层间等固定界限部分基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范围村民住房宅基独立建筑基单元进行登记宅基建造村民住房套间等固定界限部分基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房屋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部分基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应房屋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提供原件提供原件应提交关机关确认原件致复印件
申请应申请登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效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关事双方申请办法规定外
列情形申请房屋登记事单方申请:
()合法建造房屋取房屋权利
(二)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取房屋权利
(三)继承受遗赠取房屋权利
(四)办法列变更登记情形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第十三条 房屋应申请登记
房屋权变更登记相关申请性质者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应申请
第十四条 未成年房屋应监护代申请登记监护代申请未成年房屋登记应提交证明监护身份材料处分未成年房屋申请登记应提供未成年利益书面保证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应中文名称者姓名申请提交证明文件原件外文应提供中文译
委托代理申请房屋登记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境外申请委托代理申请房屋登记授权委托书应国家关规定办理公证者认证
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应国家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七条 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予受理出具书面证
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齐全者符合法定形式应予受理告知申请需补正容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查验申请登记材料根登记申请申请登记事项否申请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否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权利否意更正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步明确关事项询问申请询问结果应申请签字确认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申请登记房屋关情况需进步证明求申请补充材料
第十九条 办理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实查:
()房屋权初始登记
(二)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房屋灭失导致房屋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查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查时申请应予配合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符合列条件房屋登记机构应予登记申请登记事项记载房屋登记簿:
()申请法提交材料记载体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房屋申请提交规划证明材料记载致申请登记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致
(三)申请登记容关材料证明事实致
(四)申请登记事项房屋登记簿记载房屋权利突
(五)存办法规定予登记情形
登记申请符合前款列条件房屋登记机构应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予登记原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事项记载房屋登记簿前申请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 列情形房屋登记机构应予登记:
()未法取规划许施工许者未规划许面积等容建造建筑申请登记
(二)申请提供合法效权利源证明文件者申请登记房屋权利权利源证明文件致
(三)申请登记事项房屋登记簿记载突
(四)申请登记房屋特定者具独立利价值
(五)房屋已法征收没收原权利申请登记
(六)房屋法查封期间权利申请登记
(七)法律法规办法规定予登记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受理登记申请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列时限申请登记事项记载房屋登记簿者作出予登记决定:
()国土范围房屋权登记30工作日集体土范围房屋权登记6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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