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20410
实施日期 19820410
容分类劳动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章 总
第条 根中华民国宪法关规定增强企业职工国家翁责感鼓励积极性创造性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条例.
第二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项规章制度爱护公财产学掌握职工作需文化技术业务知识技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务工作务.
第三条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思想政治工作济手段结合起.奖励坚持精神鼓励物质鼓励相结合精神鼓励原违反纪律职工坚持思想教育惩罚辅原.
第四条 条例适全民制企业城镇集体制企业全体职工.企业中国家行政机关命工作员予奖励惩罚批准权限审批程序国务院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员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列表现职工应予奖励:
()完成生产务者工作务提高产品质量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二)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发明技术改进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重成果者显著成绩
(三)改进企业营理提高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国家贡献较
(四)保护公财产防止者挽救事功国家民利益免受重损失
(五)坏坏事作斗争维持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显著功绩
(六)维护财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七)贯忠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事迹突出
(八)应予奖励.
第六条 职工奖励分:记功记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予述奖励时发次性奖金.
第七条 记功记功发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工会提出建议企业者企业级部门决定.发放奖金般年进行次企业劳动竞赛奖奖金总额列支.
通令嘉奖级民政府者企业部门决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办法行制定.
第八条 职工予奖励需单位群众讨评选第七条规定权限办理.职工获奖励企业记入档案.
第九条 职工中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予奖励重复发奖金.
第十条 常性生产奖节约奖发放原奖金源提奖办法国家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条 列行职工批评教育改应分情况予行政处分者济处罚:
()违反劳动纪律常迟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务者工作务
(二)正理服工作分配调动指挥者理取闹聚众闹事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秩序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四)工作负责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源造成济损失
(五)滥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纪律偷税漏税截留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国家企业济遭受损失
(六)贪污盗窃投机倒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违法乱纪行
(七)犯严重错误.
职工述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司法机关法惩处.
第十二条 职工行政处分分:警告记记降级撤职留察开.予述行政处分时予次性罚款.
第十三条 职工予开处分须厂长(理)提出职工代表会职工会讨决定报告企业部门企业劳动者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职工予留察处分察期限二年.留察期间停发工资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原工资企业根情况确定(注解:关留察员遇问题现九八四年十月七日劳动事部关解决留察员济遇问题通知执行).留察期已满表现恢复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予开.
第十五条 受撤职处分职工必时候时降低工资级.予职工降级处分降级幅度般级超两级.
第十六条 职工罚款金额企业决定般超月标准工资百分二十.
第十七条 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行职工应责令赔偿济损失.赔偿济损失金额企业根具体情况确定职工工资中扣月扣金额般超月标准工资百分二十.果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赔偿金额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 职工正理常旷工批评教育效连续旷工时间超十五天者年累计旷工时间超三十天企业权予名.
第十九条 予职工行政处分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证定会议讨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时间证实职工犯错误日起开处分超五月处分超三月.
职工受行政处分济处罚者名企业应书面通知记入档案.
第二十条 批准职工处分果受处分者服公布处分十日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决定前然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开者名般企业落户.
果求迁回原籍应城市迁中城市海区迁者边疆城镇迁农村原办理.
符合条规定企业部门应事先迁入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公安部门应企业部门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生产队应准予落户.
第二十三条 受警告记记处分职工受处分满半年受撤职处分职工满年受留察处分职工批准恢复正式职工评奖提级等方面应规定条件职工样.
第二十四条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职工应情节轻重予必处分.
第二十五条 滥职权利处分职工进行击报复者应受处分职工进行包庇员应严予处分直追究刑事责.
第四章 附
第二十六条 省市治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根条例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级劳动部门权执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条例发布日起施行.
劳动事部关解决留察员济遇问题
通 知
(1984年11月7日)
劳动事部 九八二年四月十日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区部门受留察处分职工留察期间停发工资发生活费规定反映较指出刑法第三十四条判处制犯罪分子劳动中应工酬规定够衡需研究解决 国务院作请示报告
国务院原意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关受留察处分职工济遇问题述意见办理:留察期间企业根事工作劳分配原决定发适劳动报酬留察期满否需重新评定工资 企业根情况行确定 通知达前正受留察处分员济遇否变动企业行确定确定提高遇差额部分律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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