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投资类企业理办法(试行)
第条 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序健康发展加强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监督理国家法律法规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投资类企业登记理活动适办法
办法称投资类企业指企业登记机关核定名称营范围中含投资投资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企业
第三条 县级民政府建立击处置非法集资联席工作机制组织关部门金融监机构加强投资类企业监督理风险预警违法行处置工作
第四条 投资类企业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法批准名义社会特定象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贴现资金拆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民银行认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投资类企业名称应营范围相应投资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业务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
第六条 投资类企业营范围事具体行业投资项目投资核准标注法须批准项目相关部门批准方开展营活动
营范围中含金融咨询金融投资金融中介理财融资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容律予核准
第七条 投资类企业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年1月1日6月30日通企业信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理部门报送年度年度报告社会公示公示信息真实性时性负责
第八条 县级民政府关部门金融监机构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企业信信息公示系统履行职责程中产生企业信息社会公示
县级政府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部门部门间信息实时传递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非涉密信息法实施企业信息采集享等环节分类理法予公示关信息记相应企业名通构建双告知机制数机制握监风险点证衔接监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制度措施机贯通支撑事中事监部门建立健全级民法院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间信息享协调合作机制效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条 工商行政理部门(含赋予履行工商职责市场监督理部门)应建立投资类企业台账通双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等渠道收集信息发现涉嫌违法线索相关部门通报移送报告级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时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中国民银行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发现应立调查核实初步认定应时提请公安机关法立案侦查
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犯罪嫌疑涉案资金财产公安机关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逃跑转移资金财产
第十条 投资类企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工商行政理部门广告法规定予处罚涉嫌犯罪应时移送司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员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尚构成犯罪法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办法批准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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