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
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中华民国劳动法[1](简称劳动法)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适法律干问题作解释
第条
劳动者单位间发生列纠纷属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事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法民法院起诉民法院应受理:
()劳动者单位履行劳动合程中发生纠纷
(二)劳动者单位间没订立书面劳动合已形成劳动关系发生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原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遇社会保险费发生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事申请仲裁事项属劳动争议作出予受理书面裁决决定者通知事服法民法院起诉民法院应分情况予处理:
()属劳动争议案件应受理
(二)属劳动争议案件属民法院案件应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事仲裁申请超六十日期限作出予受理书面裁决决定者通知事服法民法院起诉民法院应受理确已超仲裁申请期限抗力者正理法驳回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体适格作出予受理书面裁决决定者通知事服法民法院起诉审查确属体适格裁定予受理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事服法民法院起诉民法院应受理
第六条
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事增加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讼争劳动争议具分性应合审理属独立劳动争议应告知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事项属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事服法民法院起诉裁定予受理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单位者劳动合履行基层民法院辖
劳动合履行明确单位基层民法院辖
第九条
事双方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均民法院起诉先起诉方事原告双方诉讼请求民法院应作出裁决
事双方仲裁裁决分辖权民法院起诉受理民法院应案件移送先受理民法院
第十条
单位单位合合前发生劳动争议合单位事单位分立干单位分立前发生劳动争议分立实际单位事
单位分立干单位承受劳动权利义务单位明确分立单位均事
第十条
单位招尚未解劳动合劳动者原单位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列新单位第三
原单位新单位侵权民法院起诉列劳动者第三
原单位新单位劳动者侵权民法院起诉新单位劳动者列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单位等体间承包营期间发包方承包方双方者方发生劳动争议法民法院起诉应承包方发包方作事
第十三条
单位作出开名辞退解劳动合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单位负举证责
第十四条
劳动合确认效单位劳动者付出劳动般参单位期工种岗位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单位原订立效合劳动者造成
损害应违反解劳动合济补偿金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合效造成济损失
第十五条
单位列情形迫劳动者提出解劳动合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济补偿支付赔偿金:
()暴力威胁者非法限制身手段强迫劳动
(二)未劳动合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者提供劳动条件
(三)克扣者拖欠劳动者工资
(四)拒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五)低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劳动合期满劳动者原单位工作原单位未表示异议视双方意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民法院应支持
根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未签订民法院视双方间存固定期限劳动合关系原劳动合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事裁决中部分事项服法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者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部分劳动者仲裁裁决服法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提出起诉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未提出起诉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民法院应受理
第十九条
单位根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民程序制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已劳动者公示作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十条
单位劳动者作出开名辞退等处理者原解劳动合确错误民法院法判决予撤销
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遇济补偿金培训费相关费等案件付数额民法院予变更
第二十条
事申请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调解书申请提出证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列情形审查核实民法院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规定裁定予执行:
()裁决事项属劳动争议仲裁范围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权仲裁
(二)适法律确错误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
(四)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利益
民法院予执行裁定书中应告知事收裁定书次日起三十日该劳动争议事项民法院起诉
解释二
高民法院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干问题解释(二)[2]
(XX年7月10日高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
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中华民国劳动法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干问题补充解释
第条
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列情形视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日: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支付工资争议单位够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书面通知送达日劳动争议发生日单位证明劳动者张权利日劳动争议发生日
(二)解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单位证明劳动者收解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劳动者张权利日劳动争议发生日
(三)劳动关系解者终止产生支付工资济补偿金福利遇等争议劳动者够证明单位承诺支付时间解者终止劳动关系具体日期单位承诺支付日劳动争议发生日劳动者证明解者终止劳动关系日劳动争议发生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然存续单位劳动者申请仲裁超六十日张支付民法院予支持单位够证明劳动者已收拒付工资书面通知外
第三条
劳动者单位工资欠条证直接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涉劳动关系争议视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
单位劳动者劳动关系否已解者终止应否支付解终止劳动关系济补偿金产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事法起诉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单位解者终止劳动关系请求单位返收取劳动合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争议者办理劳动者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事法起诉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者工伤职业病请求单位法承担予工伤保险遇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事法起诉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
列纠纷属劳动争议: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纠纷
(二)劳动者单位住房制度改革产生公住房转纠纷
(三)劳动者劳动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结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异议纠纷
(四)家庭者家政服务员间纠纷
(五)体工匠帮工学徒间纠纷
(六)农村承包营户受雇间纠纷
第八条
第八条 事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者医疗费裁决民法院起诉民法院予受理
单位履行述裁决中付义务劳动者法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劳动者起字号体工商户产生劳动争议诉讼民法院应营业执登记字号事应时注明该字号业然情况
第十条
劳动者履行劳动力派遣合产生劳动争议起诉派遣单位告争议容涉接受单位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告
第十条
劳动者单位均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民法院起诉民法院应案审理双方事互原告告诉讼程中方事撤诉民法院应根方事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
事够证明申请仲裁期间抗力者客观原法申请仲裁民法院应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中止原消灭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事够证明申请仲裁期间具列情形民法院应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方事张权利
(二)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方事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方事明确拒绝履行义务者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明确表示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诉讼程中劳动者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民法院审查认申请济确困难证证明单位存欠薪逃匿应减轻者免劳动者提供担保义务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告知事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书者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三月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民法院应裁定解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单位制定部规章制度集体合者劳动合约定容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合约定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持达成具劳动权利义务容调解协议具劳动合约束力作民法院裁判根
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持仅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单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民法院起诉民法院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
解释二○○六年十月日起施行解释施行前院颁布关司法解释解释规定致解释规定准
解释施行民法院尚未审结审二审案件适解释解释施行前已审结案件适解释规定进行审
解释三
高民法院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干问题解释三[3]
(法释〔XX〕12号)
高民法院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干问题解释(三)已XX年7月12日高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现予公布XX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年九月十三日
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中华民国劳动法中华民国劳动合法[4]中华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解释
第条
劳动者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办机构补办导致法享受社会保险遇求单位赔偿损失发生争议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企业进行改制引发争议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劳动合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民法院提起诉讼求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未办理营业执营业执吊销者营业期限届满继续营单位发生争议应单位者出资列事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营业执吊销者营业期限届满继续营单位挂等方式营业执营应单位营业执出方列事
第六条
事服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法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审查认仲裁裁决遗漏必须参加仲裁事应法追加遗漏诉讼事
追加事应承担责民法院应处理
第七条
单位招已法享受养老保险遇领取退休金员发生工争议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应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员未达法定退休年龄退员岗岗员企业营性停产放长假员新单位发生工争议法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应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张加班费应加班事实存承担举证责劳动者证证明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证单位提供单位承担利果
第十条
劳动者单位解者终止劳动合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济补偿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存欺诈胁迫者危情形应认定效
前款协议存重误解者显失公情形事请求撤销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方事反悔提起诉讼民法院予受理已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仲裁裁决事直接提起诉讼民法院应予受理申请仲裁案件存列事外:
()移送辖
(二)正送达送达延误
(三)等案诉讼结果评残结
(四)正等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
(五)启动鉴定程序者委托部门调查取证
(六)正事
事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提交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受理通知书者已接受仲裁申请证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济补偿者赔偿金果仲裁裁决涉数项项确定数额均超月低工资标准十二月金额应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非终局裁决事项事服该仲裁裁决民法院提起诉讼应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层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民法院应予受理已受理应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驳回起诉者劳动者撤诉单位收裁定书日起三十日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单位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请者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劳动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劳动者劳动争议事项直接民法院起诉民法院应告知先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劳动者调解协议直接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民法院申请执行单位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者申请驳回民法院应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撤销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单位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驳回执行程序中相理提出予执行抗辩民法院予支持
解释四
高民法院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干问题解释(四)[6]
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中华民国劳动法中华民国劳动合法中华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适法律干问题作解释:
第条
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辖权劳动争议案件予受理事提起诉讼民法院情形分处理:
()审查认该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确辖权应告知事辖权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审查认该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辖权应告知事申请仲裁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事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类型仲裁裁决书确定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单位服该仲裁裁决基层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情形分处理:
()审查认该仲裁裁决非终局裁决基层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审查认该仲裁裁决终局裁决基层民法院予受理应告知单位收予受理裁定书日起三十日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中级民法院审理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阅卷调查询问事没新事实证者理合议庭认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
中级民法院组织双方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方事逾期履行调解协议方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事民调解委员会持仅付义务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认必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
劳动者非原原单位安排新单位工作原单位未支付济补偿劳动者劳动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单位解劳动合者新单位劳动者提出解终止劳动合计算支付济补偿赔偿金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原单位工作年限合计算新单位工作年限民法院应予支持
单位符合列情形应认定属劳动者非原原单位安排新单位工作:
()劳动者原工作场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体原单位变更新单位
(二)单位组织委派命形式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单位合分立等原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单位关联企业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
(五)合理情形
第六条
事劳动合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未约定解者终止劳动合予劳动者济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求单位劳动者劳动合解者终止前十二月均工资30月支付济补偿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月均工资30低劳动合履行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履行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事劳动合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济补偿事解劳动合时约定外单位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者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求单位支付济补偿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事劳动合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济补偿劳动合解者终止单位原导致三月未支付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竞业限制约定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竞业限制期限单位请求解竞业限制协议时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月竞业限制济补偿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单位支付违约金单位求劳动者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变更劳动合未采书面形式已实际履行口头变更劳动合超月变更劳动合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公序良俗事未采书面形式张劳动合变更效民法院予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工会组织单位解劳动合符合劳动合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未劳动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单位违法解劳动合请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民法院应予支持起诉前单位已补正关程序外
第十三条
劳动合法施行单位营期限届满继续营导致劳动合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单位支付济补偿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外国国籍未法取业证件中国境单位签订劳动合香港特行政区澳门特行政区台湾区居民未法取业证件单位签订劳动合事请求确认单位存劳动关系民法院予支持
持外国专家证取外国专家华工作许证外国中国境单位建立工关系认定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解释施行前院颁布关司法解释解释抵触解释施行日起适
解释施行尚未终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解释解释施行前已终审事申请审者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审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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