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第八章 权益保护主要内容第一节 就业权益第二节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第三节 求职陷阱与防范对策
    • 2. 第一节 就业权益一、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二、毕业生应了解的法律常识所谓就业权益,就是指毕业生在求职择业及上岗的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在就业市场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是面对“买方市场”的现实,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如何保护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毕业生本人,也应该了解就业权益保护的基本知识,用政策和法律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3. 一、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毕业生作为就业市场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利,根据目前就业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毕业生的就业权利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在整个求职择业过程中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毕业生针对录用单位的权利。(一)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权利1.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的权利2.毕业生就业中与录用单位相关的权利
    • 4. 1.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的权利1)接受就业辅导权2)被推荐权3)自主择业权4)平等就业权5)获取信息权
    • 5. 1)接受就业辅导权毕业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辅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辅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教育;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的需要,并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辅导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社会合法机构的就业辅导。
    • 6. 2)被推荐权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包含以下几个方而的内容:(1)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毕业生。(2)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个毕业生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3)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
    • 7. 3)自主择业权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自主地选择职业、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用人单位就业的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自主择业权的行为。当然,对于缺乏经验的毕业生来说,选择越多,困惑就越大。因此,学校、用人单位和家长,可以在此时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毕业生选择职业。
    • 8. 4)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在实际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常常受到侵犯,“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条例的制定和完善。就目前来说,更重要的是毕业生本身维权意识的加强。
    • 9. 5)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有全面、真实获悉用人单位信息的权利。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具体的工作内容、工资、福利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从而做出符合自身条件的选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 10. 2.毕业生就业中与录用单位相关的权利1)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的权利2)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各种劳动保障的权利3)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
    • 11. 1)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的权利 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或省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专门用于毕业生就业的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一旦签约,就有义务严格履行协议,不得无故进行更改或擅自解除。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协议接收毕业生,并妥善安排毕业生的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保证毕业生的正常工作。
    • 12. 2)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各种劳动保障的权利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供各种劳动保障。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13. 3)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而达成的协议,双方均有遵守的义务。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 14. 1.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义务2.主动报告就业情况的义务3.严格履行就业协议的义务4.遵守劳动纪律、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一、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二)毕业生就业的基本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的,毕业生在享有多项就业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一定的就业义务。
    • 15. 1.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义务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与单位或职位相关的信息也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如实地提供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户籍所在地、学业成绩、外语水平、获奖情况、实践经验等,以便用人单位对众多应聘的毕业生进行比较和择优录用。如果毕业生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欺骗用人单位,从而获得录用机会,这不仅会损害用人单位自主选择的权利,也会损害其他毕业生公平竞争的权利。
    • 16. 2.主动报告就业情况的义务每年5月份,学校都要根据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制订就业建议方案,上报上级就业主管部门,6月份,上级就业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就业建议方案签发毕业生《报到证》。如果毕业生没有及时向学校上报自己的就业情况,不仅对学校制订就业建议方案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而且有可能使报到地点出现错误,需要另行调整改派,既增添了自己的麻烦,也增加了学校的工作量。
    • 17. 3.严格履行就业协议的义务某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曾针对招聘毕业生的情况,对省内2 000多家用人单位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批量招聘应届毕业生的企业,到岗率不足70%的占了将近一半,有两成多的用人单位到岗率甚至不足50%。毕业生毁约的现象比较严重,大学生的就业诚信度已经受到社会广泛的质疑。毕业生毁约的行为,不仅浪费了本人在求职中花费的人力、财力和时间,而且干扰了用人单位正常的人才招聘工作、损害了母校的声誉、减少了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因此,毕业生应该遵循诚信的原则,慎重签约,严格履约。
    • 18. 4.遵守劳动纪律、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在确定录用毕业生之前,会安排若干应聘的毕业生到用人单位进行实习,以便双方作进一步的了解,再确定录用的人选。毕业生在实习期间,应该与其他正式员工一样,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特别是要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为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多或少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尽管用人单位不一定会对这些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但毕业生都应该严格保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 19. 二、毕业生应了解的法律常识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对于员工的培训费用,应当从企业成本中支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当大学生面对用人单位这些无理和非法的要求时,有权拒绝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要拒绝用人单位的无理要求
    • 20. (二)要了解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1)即使在试用期也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不能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3)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问题。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对此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今后用人单位不能再让应届毕业生做廉价劳动力,而毕业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在试用期获得应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 21. (三)要拒绝没有法律效力的口头承诺毕业生在求职时必须清楚,所有的口头承诺都是无效的,也不可能完全兑现,一定要把与用人单位口头商谈的内容全部写进合同里,签约前还应反复检查,确保合同内容无歧义和遗漏,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22. 第二节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一、就业协议二、劳动合同
    • 23. 一、就业协议(一)就业协议的概念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标志和法律依据。就业协议一般由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 24. 就业协议的作用(1)作为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就业,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2)作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在学校编制就业计划、制订就业方案、管理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3)作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承担相同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以保证协议的严肃性,防止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双向选择中的随意性,避免就业市场的混乱。
    • 25. (二)就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1)高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学制、毕业时间、学历、联系方式等。(2)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档案接收地等。(3)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的有关内容,可包括: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户口迁入地,违约责任,协议自动失效条款、协议终止条款,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4)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5)其他补充协议。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一般由规定条款、签署意见与盖章、备注三部分组成,具体包括几个方面:
    • 26. (三)就业协议的签订1)平等公正原则2)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3)合法合理性原则4)诚信原则1.就业协议签订的基本原则签约各方当事人在法律资格上或者在民事权利能力上是平等的,签约过程和协议内容都应当是公正的,不可有任何偏袒、强迫,更不允许威胁。
    • 27. 当事人依法具有自由决定是否签订就业协议、与谁签订就业协议的权利。协议内容特别是要害项目,一定要经过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方可。1)平等公正原则2)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3)合法合理性原则4)诚信原则
    • 28. 1)平等公正原则2)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3)合法合理性原则4)诚信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主体必须合法。主体合法主要是指求职择业者必须具有就业资格,即必须是毕业生或结业生,并具有民事能力;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民事能力,具有录用毕业生的权利以及计划。就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即所签订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要求,做到合情合理。
    • 29. 1)平等公正原则2)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3)合法合理性原则4)诚信原则主要是指当事人各方都要客观、如实地介绍各自的情况,不得用欺诈隐瞒、弄虚作假、故意粉饰等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和允诺,同时必须遵守信用,认真地履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 30. 2.签订就业协议的步骤和程序——步骤(1)要约毕业生持学校印制的就业推荐表参加各地各行业举办的供需洽谈会,即进入人才市场,向用人单位表达求职意向,或给用人单位寄发自我介绍、有意就职的书面材料,这些实际上就是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的材料,对毕业生进行多方面考察,经过选择决断,同意接收后,将同意回执寄给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本人,这样就完成了要约的环节。(2)承诺毕业生收到多家用人单位的同意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多家用人单位的同意答复后,从中作出进一步的选择和决断并最终确定一家用人单位,与此同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这就是承诺。
    • 31. (1)毕业生到学校就业工作部门领取统一制式的就业协议书,一般为一式四份。(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多方面的内容上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3)无独立人事权的用人单位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4)毕业生所属院系审核就业协议,并签字盖章。(5)毕业生所属学校审核就业协议,并签字盖章。2.签订就业协议的步骤和程序——程序
    • 32. 3.签订就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就业协议书明确了当事人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具有法律约束力。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认真学习国家及相关省、市、自治区的就业政策和规定,充分利用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有利的方面,规避可能带来的麻烦和损害。(2)要充分了解就业协议书的所有条款,深刻领会每一条款的准确含义。(3)要注意弄清用人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4)在签订就业协议前,要尽量多地收集就业信息,以便选择最佳用人单位。(5)要充分利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的作用,将自己的合理要求及违约处理办法等明确写入其中。(6)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签约程序签订就业协议,对只口头答应接收毕业生就业但未有任何书面接收意见的用人单位应慎重对待。(7)要牢记就业协议书只有经各方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防止出现这方面的遗漏。
    • 33. (四)无效就业协议与就业协议的解除无效就业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条件或者违反就业协议签订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就业协议。无效就业协议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就业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造成就业协议无效的一方承担。
    • 34. (1)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大学毕业生权利的就业协议无效。(3)就业协议未经学校鉴证并登记,学校不予列入就业方案,也不予派遣。无效就业协议具体情况
    • 35. (四)无效就业协议与就业协议的解除单方解除 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者依协议解除。其中,前者属于违约行为,解约方应该对另两方承担违约责任;后者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书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不属于违约行为。三方解除 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废除已签订的协议,使协议失去法律效力。此类解除三方当事人一致表示同意,任何一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方解除应该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果就业派遣计划已经下达,还应该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办理调整改派手续。就业协议解除是指在生效的就业协议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各方约定或当事人单方行使解除权取消协议关系,终止协议权利义务。
    • 36. (五)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便具有了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擅自解除都得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既有大学生违约,也有用人单位违约,但大学生违约居多,这是由我国就业市场的买方市场形式决定的。
    • 37.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常常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1.对用人单位造成的不利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为录用毕业生所做的大量工作付之东流,甚至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加上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用人单位若重新招人,在时间上错过了良机,往往造成工作被动。2.对学校造成的不利一是影响学校与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对学校的信誉和以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利。因为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同学校的管理不严、教育不力联系起来,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一旦毕业生违约,用人单位常常是几年内不到该学校挑选毕业生。二是影响学校就业计划方案的制订和上报,以及学校的正常派遣工作。3.对其他毕业生造成的不利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到校挑选的毕业生数量是有限的,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该毕业生日后违约,其他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某毕业生违约造成的连锁反应等原因,也无法补缺,从而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一定要慎重选择,冷静定夺,做到严格履约,认真践约。
    • 38.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能够在法律上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将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确立下来,并使之特定化、具体化,从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 39. 二、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 2.劳动合同期限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工作时间 5.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40. 1.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 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即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41.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包括劳动者从事的劳动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在订立劳动合时,劳动者应该和用人单位协商,使工作和岗位尽量明确,最好做到定岗定位。因为岗位的设定不仅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薪酬,而且还可能涉及到试用期的长短、能否胜任工作以及劳动合同解除时的举证责任等一系列问题。 2)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合同所约定工作的地点。工作地点需要精确的范围应视公司的性质而定,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可能需要精确到国家或地区,对于一般公司而言只要精确到省市即可。“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前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的内容之一。
    • 42. 4.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主要是指工时制度和加班加点制度。对于加班加点的条件、工资计发等劳动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硬性规定。目前我国主要采用三种工时制,即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主动权在单位,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而没有获得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话,那么工时制度就是标准工时制,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进行的工作就是加班,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5.休息休假 (1)带薪休假主要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2)其他假期主要包括事假、病假等,职工因私事请假期间的待遇,国家现行法律规范中没有具体规定,要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 43. 6.劳动报酬 在劳动报酬问题上,劳动者应弄清以下几点: (1)工资是劳动报酬的最重要部分,因为其他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都是以工资为基数确定的; (2)工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还应有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其他费用; (3)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动合同中应当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确该劳动报酬是税前还是税后等事项。7.社会保险 按照国家规定,每个职工应该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职工还应享受生育保险,这五项就是通常说的社会保险。其中,前三种保险的保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后两种保险的保费完全由企业承担。除了社会保险之外,还有住房公积金也是法定的,其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缴费比率等均由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劳动者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
    • 44. 8.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如《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纪律条款以及《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必需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自治条款是指劳动合同中除了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在实践中属于劳动合同约定自治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用期、合同文字、服务期、竞业限制、商业秘密、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变更或解除、经济补偿、经济赔偿及支付方式等。
    • 45. (三)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1.要了解必要的劳动法律知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基本手段之一。如何签订一份能保证自己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哪些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哪些“不合理”甚至“霸王条款”可以说不,都需要劳动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后才能辨别。2.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主要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条件;其次,要确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最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如经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书、由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等。
    • 46. 3.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已经为用人单位工作时,劳动者应当理直气壮地要求用人单位跟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4.注重劳动合同的细节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把握大局的基础上,特别注意其中的细节。首先,对用人单位事先拟好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要仔细推敲,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并修订;其次,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应尽可能地掌握一下用人单位拟制的与自己的工作岗位相关的诸如岗位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合同管理细则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因为这些文件中会涉及劳动者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再次,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最后,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二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劳动者要妥善保管,切不可由用人单位代管。
    • 47. 第三节 求职陷阱与防范对策一、求职陷阱二、防范对策由于人事分配制度在由传统的包分配就业模式向人才的双向选择模式转变的过程中,有许多求职法规还不完善,这就给不法分子带来了投机的空子。因此,虽然求职之路充满了成功的契机和可能,但是同样也存在着的骗局与陷阱,作为求职者需要明确正确地选择求职就业的途径,如何面对可能遇到的陷阱以及准确识别求职中的陷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48. 一、求职陷阱所谓求职陷阱是指在大学生求职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或一些不法分子为达到某种目的有意设计的圈套。根据目的和性质的不同,求职陷阱有善意陷阱和恶意陷阱之分。善意陷阱不以侵害大学生权益为目的,常见在用人单位面试、考核毕业生过程中,作为考核内容的一部分,旨在观察毕业生的能力与素质;而恶意陷阱则是以侵害大学生的权益为目的,这类陷阱情况复杂,形式多样,近年来呈上升趋势,毕业生应了解各种形形色色的求职陷阱,在今后的求职过程中作为借鉴,高度警惕,认真识别。(一)招聘会陷阱(二)职业中介陷阱(三)媒体求职陷阱(四)社会关系陷阱(五)创业陷阱
    • 49. (一)招聘会陷阱现在大学生就业越来越成为社会的热点,与此同时一些以谋利为目的的机构和个人也试图涉足这个市场。尽管国家对大学生就业市场有明确的规定,但大学生在在就业市场中总会发现一些不该出现的身影,招聘单位“出工不出力”,只“招”不“聘”,把招聘会当作宣传单位的机会。有些单位收了求职者的简历后,便杳无音信了。在这里提醒广大毕业生们,只有高校主管部门才能组织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毕业生就业洽谈会,其他机构举办这类就业招聘会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毕业生们要有选择性地参加适合自身的人才招聘会,切忌盲从。
    • 50. (二)职业中介陷阱许多毕业生由于在校园招聘会上没能找到合适的单位,就把眼光投向了一些职业中介,然而往往有些职业中介打着介绍职业的幌子,专干骗钱的勾当。近年来有些黑职介改头换面称作“人力资源公司”,其目的无非是以大头衔来博取求职者的信任为自己敛财。希望毕业生们增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辨别能力,到正规、合法的人才交流中心登记或到学院推荐的正规职业中介求职。
    • 51. (1)当求职者交了中介费后,他们就会列出一堆理由让求职者耐心等待机会,接下来或是石沉大海,或是介绍一些与求职者求职要求不符的职业,更有甚者会随便安排求职者去一些条件极差或是根本不存在的单位面试。(2)一些非法中介公司事先与某个小单位串通,先安排毕业生在这些单位工作,一两天后,便以各种理由将毕业生辞退,或设计各种障碍让毕业生自行离开。(3)一些中介公司巧立名目,安排求职者进行面试或培训,收取更多费用后便以面试、培训不合格为由将求职者退回。
    • 52. (三)媒体求职陷阱由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覆盖面广、信息量大,很多此类媒体也都开辟了求职招聘专栏,为供需双方搭建桥梁。因此,阅读招聘广告成为了毕业生获取求职信息的途径之一,但是,在“满天飞”的招聘广告中,挑选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并非易事,稍不留神,还可能掉入五花八门的广告陷阱之中。1.虚假招聘广告2.网络招聘广告陷阱
    • 53. 1.虚假招聘广告1)不法分子刊登或发布的虚假广告(1)“高薪”招聘。初次求职的大学生对工作薪水常常有高于实际的要求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毕业生的这一心理,以夸张、离谱的高薪为诱饵,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诱使大学毕业生上当,被其控制强迫从事传销等违法活动,有些甚至还会以此要挟勒索求职者。(2)窃取求职者个人信息。有些不法分子在媒体上刊登招聘信息,目的不在于招聘人才,而是骗取应聘者的个人资料,然后假冒他人身份申请银行信用卡进行疯狂透支;或者对女性进行性骚扰,更有甚者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猎物”。
    • 54. 2)用人单位刊登的虚假广告(1)无偿试用。某些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或是列出诱人的人才引进条件,或是冠以“长期急聘”等字眼,待毕业生报名应聘后,便以考察能力为由,不与应聘者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的试用期规定,目的是借试工之名,欺骗求职者为其提供无偿廉价的劳动。(2)招聘单位介绍及职位名不符实。一些单位为了提高入职要求,或吸引高学历的应聘者,常常夸大招聘职务头衔,或是美化单位形象,误导求职者。因此,毕业生们要擦亮双眼,认真解读招聘广告,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确保信息真实的情况下才能应聘签约。(3)以招聘之名行广告之实。有些单位经常在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上刊登招聘广告,却只发消息,不见招人,其目的不是为了提高单位知名度,就是为中介单位打广告,或是掩饰单位危机,避开债权人的讨债压力。对于这类广告信息,毕业生们大可不必浪费时间、精力去理会。
    • 55. 2.网络招聘广告陷阱不法分子委托专业人员制作精美的网站, 他们会找出一个相对规范的企业网站模板,填 充进公司简介等编造的内容,或者干脆找一家 公司做“样本”,完全拷贝“样本”公司的全 部网页。然后,诈骗分子就开始在全国各个主 要的招聘网站或者高校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信 息,并公布网站网址,通过冒充用人单位或中 介单位收取大学生就业押金、中介费;骗取大学生求职简历,据此向用人企业收取招聘费、信息费;打着招聘的名义将大学生带入传销陷阱等方式实施网络招聘诈骗。此类陷阱隐蔽性强、具有一定的科技手段,而且运作过程也不再需要实体,甚至可以通过网络划账来进行诈骗。
    • 56. (四)社会关系陷阱由于大学生心理发展不很成熟,加之社会阅历尚浅,一些社会不良现象影响了他们的求职的心态,很多大学生对毕业就业态度悲观,认为通过正当渠道就业的机率小,更多地将求职就业的希望寄托在走后门托关系上,这样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趁之机。社会关系骗局与职业中介骗局不同的是,这类骗局的主体是以个人为名义的。一些“能人”将自己说成是政府机构的人,或是某些官员的亲戚,在相信“有了关系好办事”的人群中,这些人是颇有市场的,他们往往以可帮你找到一份好工作但需要活动费与辛苦费为由骗取钱财。当然,通过合适的关系找一份工作也是一种选择,但是一定不能盲目轻信他人。
    • 57. (五)创业陷阱一些毕业生可能会选择个人创业来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虽然是自己做老板,但同样也会遭遇骗局,如果不加以分辨,会蒙受很大的损失。1.快速致富骗局涉及到快速致富方面的骗局,行骗者往往发布虚假信息,通过欺骗手段,描述经营对象的美好发展前景,哄骗客户进行资金投入,然后不是失踪,就是以假冒伪劣产品冲抵客户所付货款。2.连锁加盟骗局专家认为连锁加盟这一行业目前正在快速而不断地向多行业、跨区域方向拓展,它为许多创业者提供了致富成功的平台,但连锁加盟也是一把“双刃剑”,加盟者不仅会在发展模式等诸多方面受限制,还有可能上当受骗。
    • 58. 正确地认识自我,适度地设计自我并追求与社会相适应的自我价值,养成良好的自我意识,对大学生择业具有重要的意义。身为大学毕业生,并不代表自己就是一个完美无缺的人。毕业生要客观冷静地做一些自我分析,清楚自己的优势与特长、劣势与不足,对自己有一个全面、客观、正确的评价。只有自我认知,才可以避免求职中的盲目性,不过高定位工作目标,才能有的放矢地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只有通过自我认知,才可以避免因个人自负清高而遭到就业失败,只有及时调整就业期望值,实事求是地对待自己,保持达观的择业心态,才能避免心理冲突,减缓择业受挫和焦虑带来的痛苦。 二、防范对策(一)正确认识自我,克服不良求职心理
    • 59. 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规范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毕业生就业的权益、保障毕业生求职就业权益的部门等,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必要时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了解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
    • 60.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是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监管。招聘广告的内容应该是具体的,应该包含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用人单位的性质、招聘的岗位、人数及薪酬福利待遇等信息,这样内容明确具体的广告,对发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经承诺即成立,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防止用人单位及不法分子利用招聘广告欺骗求职者,同时,作为求职者,毕业生也应该全面解读招聘广告,核实招聘广告的合法性,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三)全面解读招聘广告,规避求职陷阱
    • 61.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中介与当事人的关系属于中间合同关系,中介是一种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其提供订约机会的中间人。职业中介作为这样的中间人,是指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其他中间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四)正确认识职业中介
    • 62. 求职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识别:(1)查看职介机构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悬挂由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正本和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这些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经营场地是否与核准的地址相符,是否具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2)查看职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凡接待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佩带由劳动保障部门验印的职介从业人员资格证。(3)查看相关信息,签定《求职招聘合同书》。求职者到职介机构查阅、咨询信息时,应注意查阅用人单位的委托招聘书和招聘简章,同时应签定《求职招聘合同书》。
    • 63. 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类:一是作为一般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二是作为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享有的权益。(五)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64. 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相关的法律,如《劳动法》和《合同法》,它们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在就业、劳动市场运作方面处于统领地位;第二个层次是指国家教育部及有关部委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如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全国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目前最为系统全面的就业规范;第三个层次是指各地方就业主管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各高校关于毕业生就业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细则等。国家、社会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了诸多保障,作为毕业生也应该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范,不侵犯其他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 65. (本页无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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