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
官府行处字(2009)第1号
申请:赵**男汉族生1953年8月4日贵州省**县住县**镇**村堰组农民
申请:陆**男汉族生1933年11月16日贵州**县住县**镇**村堰组农民
申请赵**申请陆**观音庙名偏岩子山林产生权属争议申请请求处理该案现已调查终结
申请称:观音庙争议林系父亲赵华廷(已)遗留四抵陆久坤山抵陆**山左抵油槽右抵沟申请父承包该山林期间均未发生争议1989年3月申请认申请房屋烧毁山林证便申请争议山林砍伐树木遂发生山林权属争议维护合法权益特申请政府予确认
申请称:争议林系父辈清末年手中购继承营理
查:争议林名观音庙名偏岩子山林证记载田壁头解放前争议林系邓家(申请外祖父)祖业邓家子申请父赵华廷邓家落户邓家双老赡养义务继承该林解放进行土改革该林改申请父赵华廷1979年申请房屋火烧毁建新房申请家争议林里砍伐量树木建房申请时未干涉阻拦申请家砍伐树木1982年土承包户时赵华廷承包直处申请家实际理中争议属申请承包林工作员调取量书证卷佐证陆**山林证事双方民公社时期入社林清册记载申请争议林边幅名
田壁头山林申请山林证记载田壁头山林左右三清楚赵**山申请林清册记载观音庙陆**山认定陆**争议林确幅山林面积01分(66方米)
府认:历史现实两方面证证明该争议林确系申请赵**父承包林赵**作继承具理权利申请争议林幅山林持山林证山林证记载田壁头山林应争议林全部争议部份部分争议林应系申请赵**承包综中华民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林木林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县山林土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府决定:
争议林部分权确定赵**部分山林权确定陆**确定具体界址见附图
服决定收决定书日起60日**县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0日民法院提起诉讼
**镇民政府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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