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117号令
第章 总
第条 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生产营秩序发展良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利发展制定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中华民国境企业职工间列劳动争议
()企业开名辞退职工职工辞职动离职发生争议
(二)执行国家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争议
(三)履行劳动合发生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条例处理劳动争议
第三条 企业职工劳动争议案件事
第四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列原
()着重调解时处理
(二)查清事实基础法处理
(三)事适法律律等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职工方三理应推举代表参加调解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事应协商解决愿协商者协商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事直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服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程中事激化矛盾行
第二章 企业调解
第七条 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列员组成
()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会(者职工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厂长(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员具体数职工代表会提出厂长(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数超调解委员会成员总额三分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企业工会代表担
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企业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没成立工会组织企业调解委员会设立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事申请调解日起三十日结束期未结束视调解成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遵循事双方愿原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事应觉履行调解成事规定期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 仲 裁
第十二条 县市市辖区应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列员组成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二)工会代表
(三)政府指定济综合理部门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单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担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数原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聘劳动行政部门者政府关部门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律师专职者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执行仲裁公务时享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单位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三名仲裁员组成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指定名仲裁员处理
仲裁庭重者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提交仲裁委员会讨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七条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发生劳动争议
设区市仲裁委员会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省治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企业职工仲裁委员会辖区职工事工资关系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十九条 事委托二名律师者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参加仲裁活动必须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签名者盖章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权限
第二十条 民事行力限制民事行力职工者死亡职工法定代理代参加仲裁活动没法定代理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代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条 事双方行解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利害关系第三申请参加仲裁活动者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事应知道者应知道权利侵害日起六月书面形式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抗力者正理超前款规定申请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受理
第二十四条 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提交申诉书诉数提交副申诉书应载明列事项
()职工事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名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根事实理
(三)证证姓名住址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收申诉书日起七日做出受理者予受理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应作出决定日起七日申诉书副送达诉组成仲裁庭决定予受理应说明理
诉应收申诉书副日起十五日提交答辩书关证诉没时提交者提交答辩书影响案件审理
仲裁委员会权求事提供者补充证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应开庭四日前开庭时间点书面通知送达事事接书面通知正理拒庭者未仲裁庭意中途退庭申诉撤诉处理诉缺席裁决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查明事实基础促事双方愿达成协议协议容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根协议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日起具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者调解书送达前事反悔仲裁庭应时裁决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数原意见必须实笔录
仲裁庭作出裁决应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事
第三十条 事仲裁裁决服收裁决书日起十五日民法院起诉期满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事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裁决书应规定期限履行方事逾期履行方事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组成仲裁庭日起六十日结束案情复杂需延期报仲裁委员会批准适延期延长期限超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时权关单位查阅案件关档案资料证明材料权知情调查关单位拒绝
仲裁委员会间委托调查
仲裁委员会工作员调查劳动争议案件中涉秘密隐私应保密
第三十四条 劳动争议事申请仲裁应国家关规定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收费标准办法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国务院财政行政部门国务院物价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员者仲裁员列情形应回避事权口头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劳动争议事者事亲属
(二)劳动争议利害关系
(三)劳动争议事关系影响公正仲裁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回避申请应时做出决定关口头者书面方式通知事
第四章 罚
第三十七条 事关员劳动争议处理程中列行仲裁委员会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中华民国治安理处罚条例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干扰调解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员执行公务
(二)提供虚假情况
(三)拒绝提供关文件资料证明材料
(四)仲裁工作员仲裁参加证协助执行进行击报复
第三十八条 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员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职权泄露秘密隐私单位者级机关予行政处分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予解聘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工间体工商户帮工学徒间发生劳动争议参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办案规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条例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条例九九三年八月日起施行九八七年七月三十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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