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维护科课程考试公公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考试违规行认定处理根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理规定(中华民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民国教育部令第33 号)华南理工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全日制科学生课程考试考查学生参加级类教育考试违纪作弊行视情节轻重参办法处理
第三条学生考试中列情形者违反考试纪律行:
()未规定携带效证件参加考试
(二)服考试工作员安排未规定座位参加考试
(三)试卷分发时尚未复资料书包手机考试规定外物品放指定位置
(四)带稿纸者纸张(考试课程关)
(五)未允许考试规定需参考资料计算器等物品
(六)考场附喧哗吸烟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行
(七)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继续答题
属()款者取消考试资格属第(二)(七)款者考试工作员场予口头警告予纠正视警告继续该门课程成绩效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学生考试中列情形者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
()考试程中旁窥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者默许旁窥考试材料
(二)考试程中交头接耳互暗号者手势行双方
(三)擅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四)违反考场规尚未构成考试作弊行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效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该门课程成绩效予记处分
第五条学生考试中列情形者考试作弊行:
()桌座位旁边试卷面考试课程相关书笔记复资料等考试规定外物品
(二)桌面身体考试允许物品等处考试课程相关容
(三)未允许携带存储考试课程相关资料电子辞典手机等电子设备
(四)利厕等机会考场外查考试课程相关资料交谈关考试容
(五)抄袭者协助抄袭试题答案者考试容相关资料
(六)抢夺窃取试卷答卷者胁迫抄袭提供方便
(七)传接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等考试容相关资料
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效予记处分情节严重该门课程成绩效予留校查处分
第六条学生考试中列情形者严重作弊行:
()代者代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通讯设备器材作弊
(四)出售考试试题答案牟取利益
(五)严重作弊扰乱考试秩序行
考试严重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效予开学籍处分
第七条 考试违纪受警告处分处分期限次违纪作弊根具体情节加重级处分
第八条考试违纪作弊受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次应受严重警告处分考试违纪作弊行予开学籍处分
第九条考试违纪作弊受处分者参加该门课程重考
第十条超出述列情节考试违纪作弊行视情节轻重参办法处理
第十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处分期限设置解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学生申诉程序等华南理工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文件执行学校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生陈述申辩权利学生处分决定异议接学校处分决定书日起10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办法 2017年9 月1 日起施行学校原华南理工学全日制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华南工教〔2016〕36号)时废止办法致办法准
第十三条办法未事宜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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