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令第160号
20070813
〔1989年4月1日赣府发[1989]34号发布根1990年11月14日江西省民政府关〈江西省城镇土税实施方法〉增补关条款通知第次修订根1998年2月17日省政府令第74号第二次修订根2007年8月13日江西省民政府关修改〈江西省城镇土税实施方法〉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条 根中华民国城镇土税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方法
第二条 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土单位城镇土税纳税义务〔称纳税〕应暂行条例方法规定缴纳土税
前款称单位包括国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单位称包括体工商户
第三条 土税计税面积:
〔〕纳税持县级民政府核发土证书证书确认土面积准
〔二〕尚未核发土证书县级民政府批准征土文件确认土面积准
〔三〕土证书土征批准文件暂纳税实方税务机关申报县〔市区〕方税务机关核实计征土税土测量者核发土证发现出入作调整
第四条 省土税方米年税额分确定:
〔〕城市15元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24元
〔三〕城市09元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第五条 中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标准确定:
〔〕市区郊区非农业口总计50万城市20万50万中等城市满20万城市非农业口公安机关册正式户口数计算
〔二〕县城指县民政府
〔三〕建制镇指省民政府批准设立镇民政府〔包括辖村〕
〔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拟兴旺口拟集中未设立建制镇中型工矿企业
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具体征税范围市县区民政府根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市县区民政府应方法第四条列税额幅度根实际情况区土划分假设干等级制定相应适税额标准逐级报省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省方税务局段等级者征收税额根实际情况做出合理调整确定调整起始时间
第七条 省民政府批准贫困区土税适税额标准适降低降低额超方法第四条规定低税额30%济兴旺区土税适税额标准适提高具体提高幅度县〔市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报省民政府审核报财政部批准执行
第八条 土免缴土税:
〔〕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土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单位土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土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
〔五〕直接农林牧渔业生产
〔六〕批准开山填海整治土改造废弃土月份起免缴土税5年10年
〔七〕财政部行规定免税源交通水利设施
第九条 前条规定免税土外余需免征土税逐级报省方税务局规定办理
第十条 纳税规定缴纳土税确困难需定期减免纳税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省方税务局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土税缴纳期限:房产理部门月缴纳企业单位季缴纳具体日期县〔市区〕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二条 土税征收理中华民国税收征收理法省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方法暂行条例时施行
〔资料源:省政府令第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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